服务热线

180 6266 8722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答
【“石法君”微普法】物业知识常识问答②
发布时间:2024-11-08 18:40:46 | 浏览次数: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答:应当支付。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安保、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答★■◆:物业公共收益是小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小区电梯内广告收入、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的,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促使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相互理解,共同努力■◆■◆◆■,构建诚信、和谐、美丽的物业环境◆■◆★,石柱法院针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关心的问题★★◆■★,制作了物业知识常识问答★★★,与您聊聊“物业那些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答★◆★: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缴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欠缴的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上一篇 : 【“石法君”微普法】物业知识常识问答⑤
  下一篇:没有了

咨询电话

027-8329 0007
180-6266-8722

扫一扫 加关注

© 2019 开拓智能装备制造武汉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1901645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1202001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