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0 6266 8722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答
【“石法君”微普法】物业知识常识问答⑤
发布时间:2024-11-08 18:40:36 | 浏览次数: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答:小区业主需召开业主大会形成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再由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物业服务期限届满,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是否应当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答:应当支付。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各小区均需物业服务人提供安保、保洁等基础服务,以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另聘物业服务人,原来的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转为不定期■■。在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答: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业主的财产是保管义务还是一般的安保义务,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否签订了有偿保管合同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保管义务条款■◆■◆★★。如物业协议中明确了服务费不包含车辆及财产的保险及保管费也未与业主签订单独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则不用承担保管责任,但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义务。

  对于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60日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前期服务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前,如果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促使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相互理解,共同努力★★★■■■,构建诚信、和谐、美丽的物业环境,石柱法院针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关心的问题,制作了物业知识常识问答★◆,与您聊聊★◆■★“物业那些事儿◆★■■★”★■。


 
  上一篇 : 不满意物业服务业主能AG百家乐下载地址拒交物业费吗?
  下一篇 : 【“石法君”微普法】物业知识常识问答②

咨询电话

027-8329 0007
180-6266-8722

扫一扫 加关注

© 2019 开拓智能装备制造武汉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1901645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1202001759号